發布時間:2011-07-25 17:05:21 訪問次數: 信息來源:本站原創
常德市住宅物業管理招标投标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我市物業管理招标投标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湖南省城市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住宅區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實行招标投标的,均适用本辦法。
第三條 物業管理招标投标,是指住宅區的開發建設單位、原房屋産權單位或業主委員會,為管理正在建設或已投入使用的物業向社會公開招聘确定物業管理企業以及物業管理企業投标競争的活動。
第四條 物業管理招标投标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市房地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房管局)是全市物業管理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房管局開發和物業管理科具體負責物業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條 招标單位是依照本辦法規定提出招标物業管理項目,進行招标的物業開發建設單位、原房屋産權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前期物業管理招标,由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或原房屋産權單位負責組織;業主委員會已經成立,由業主委員會負責組織。
第七條 招标單位可自行組織物業管理招标,也可成立招标工作小組,委托其制定招标投标方案并負責招标、評标、定标工作的具體組織實施。招标工作小組一般由招标單位和物業管理、工程技術、經濟、法律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7人以上單數,其中管理、技術、經濟、法律等方面的專家不得超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業主委員會組織招标投标活動,招标投标方案,應經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讨論通過。
第八條 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
(一)公開招标:由招标單位以通過新聞媒介發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組織投标。
(二)邀請招标:由招标單位以投标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物業管理企業組織投标。
參加公開招标的投标單位不得少于五家;被邀請投标的單位不得少于三家。
第九條 物業管理采取公開、邀請方式招标,招标單位或招标工作小組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填寫招标中請書,編制招标文件,并報市房管局審查。
(二)發布招标公告或發出投标邀請書。
(三)審查投标單位資質。報市房管局确認後,向合格的投标單位分發招标文件并收取投标保證金。
(四)發出招标文件後5日内,組織投标單位現場堪察,進行答疑。答疑紀要作為招标文件的補充并以書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單位并報市房管局備案。
(五)編制标底,标底一經确定,應密封保存,開标前任何人員不得洩露标底,若有洩露,須重新組織招标。 一個物業管理項目隻能有一個标底。
(六)投标單位報送投标書。
(七)召開開标會議,組織開标、評标,決定中标單位。
第十條 招标文件應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物業規劃建設的基本情況,包括占地面積、建築面積、産權狀況、辦公及經營用房、維修基金、共用設施、設備及公共場地情況;
2、物業管理内容和标準;
3、組織解釋招标文件及實地堪察的時間地點;
4、投标文件的編制要求;
5、投标報價要求;
6、評标标準和辦法;
7、拟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8、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招标文件一經發出,其内容一般不能變更或補充;确需變更或者補充,應在投标截止7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投票單位并報市房管局備案。
第十一條 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請書應當載明招标單位名稱和地址;物業管理項目的名稱、類别、用途、座落位置、建築面積;投标單位資質要求和條件;投标的地點和期限;獲取招标文件的辦法、時間、地點等。
第十二條 招标文件發出後,招标單位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動。如中止招标活動,應返還投标保證金,造成投标單位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三條 投标單位是指響應招标、參加投标競争的物業管理企業。
第十四條 投标單位應當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請書的規定時間向招标單位報送投标申請書,并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以及銀行出具的資信證明或有關部門出具的驗資證明。
第十五條 投标單位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應當對招标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并寫明拟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曆、業績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項目的機械設備情況。投标文件應加蓋單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印鑒密封後送招标單位。
第十六條 投标單位應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将投标文件送達投标地點。招标單位收到投标文件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
第十七條 投标單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标單位。補充、修改的内容為投标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八條 投标單位因編制标書需要對招标項目進行勘察活動,招标單位應予配合并提供方便條件。
第十九條 投标單位不得互相串通投标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标單位的公平競争,損害招标單位或者其它投标單位的合法權益。第四章??開标、評标、定标
第二十條??招标單位組織開标、評标、定标活動,必須在物業管理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門的現場監督下進行。
第二十一條 招标單位應當組織所有投标單位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時間和地點召開開标會議,公布标底,當衆啟封投标文件,并宣讀投标單位名稱、投标價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招标單位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開标時都應當當衆予以拆封、宣讀。開标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投标文件:無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照規定填寫、内容不全、字迹模糊不清。
(三)未加蓋單位和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印鑒。
(四)有兩個以上的不同的管理标準或投标價格。
(五)投标報價超出招标文件規定的标價浮動幅度。
(六)投标單位或委托的投标代理機構未參加開标會議。
第二十三條 招标單位或招标工作小組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評定标準的方法,組織評标并确定中标單位。
第二十四條 被确定的中标單位,投标文件應當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标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标準,其投标價格合理。
第二十五條 在确定中标單位前,招标單位或招标工作小組不得與投标單位就投标價格、投标方案等實質性内容進行談判。
第二十六條 招标單位或招标工作小組成員應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不得私下接觸投标單位,不得收受投票單位的财物或其它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标文件評審和比較、中标單位的推薦情況以及評标有關的其它情況。
第二十七條 确定中标單位必須在開标後的3周完成。
第二十八條 定标後,招标單位應在5日内持評标、定标報告向物業管理招檔投标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後由招标單位向中标單位簽發中标通知書。同時由招标單位通知未中标單位并退還投标文件和投标保證金。
對不按本辦法規定确定的定标結果,物業管理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其定标無效。
第五章 合同的訂立與履行
第二十九條 中标通知書發出之日起10天内,除不可抗力外,招标單位和中标單位應當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單位的投标文件約定的内容簽定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并向物業管理招标投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單位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标單位應提交。
第三十條 定标後,中标單位拒絕簽訂合同,其投标保證金不予退還;給招标單位造成損失的,由中标單位負責賠償。
招标單位拒絕簽訂合同的,除返還中标單位投标保證金外,還應賠償給中标單位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一條 一個招标項目應招聘一個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中标的物業管理企業可選聘專業公司承擔本物業專項管理業務,但不得将本物業管理責任轉讓給其他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城市規劃區内的辦公、商住、别墅等其它類型物業的物業管理招标投标,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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